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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 推动社会信用建设

登录时间:2005-1-4
【关键词】 信用建设;开发性金融

  信用是个比较抽象的概念,我们看不见、摸不着。但是,我们能确实感受到它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德国著名制度经济学家柯武刚和史漫飞在解释制度缘何重要时援引了简·雅格布斯地一段话:“在将一笔很大数额的钱存入在外国的一家银行之后,我突然发现我将我得资金交给了银行中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我对这家银行一无所知,而且它还处于一个我举目无亲的城市……而换回的仅仅是一张带有潦草字迹的薄纸,上面写着我看不懂的语言。我明白,我为自己所启动的是一个商务诚实方面的巨大信托网。它使我忐忑不安地意识到,那么多被我们在商务交易中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竟然是垂悬在一副如此脆弱的网上。”这段话同样精彩地阐释了“信用”这种特殊的制度的存在发挥着多么奇妙的作用。信用的存在极大的减少了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使得整个社会能够更好的协调发展。基于完善、健全的信用制度体系,整个社会的资源将会得到更优地配置,银行可以放心地把钱贷给需要帮助的学生、需要购房买车的工薪阶层、需要不断发展壮大的中小企业以及急需资金支持的农民、农村和农业。然而,目前所有这些问题仍然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本文简要阐述了信用保障对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信用体系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如何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信用保障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

  信用保障与利润驱动同为市场经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两大支柱。如果说,利润驱动是市场经济的动力源,那么,信用保障则是市场经济的奠基石。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讲社会信用的约束,市场经济必然走向不规范的无序竞争。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的订立与履行离不开信用,所以市场经济也可以说是信用经济。同时,在市场经济中,不仅信用成了商品,而且连信用信息也成了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培育信用市场,发展信用行业,如征信服务业、资信评估业、信用担保业等,是现代市场经济趋于成熟、发达的重要标志。我国在经济转轨中,由于产权改革不到位、政府部门角色错位、法治环境较差、思想道德教育跟不上、信用基础薄弱和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等等原因,一度出现信用严重缺失现象。少数地方政府缺乏诚信意识,随意乱收费,乱摊派,虚假承诺,重大投资、人事决策缺乏透明度,严重影响政府诚信形象;部分企业诚信不足,生产、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在产品中缺斤少两、以次充好,做出虚假承诺,降低服务标准,欺骗客户,以商业欺诈行为获利,不按合同提供相应服务,随意毁约、违约,拒绝承担毁约成本,建立虚假财务报表,采取卑劣手段偷税、漏税,或拖欠税款;少数个人诚信不足,伪造个人背景和能力资料,违背职业道德,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贿赂;少数法人热衷于关联交易,甚至利用企业空壳宣告破产,把资产转移到新的企业,拒绝如实申报个人收入,偷逃国家税款。2001年国务院颁布和贯彻《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后,上述情况有所扭转,但是健全和加强信用保障仍是一项非常艰巨的长期性历史任务。

  目前,社会诚信不足和经济信用关系扭曲,一方面,严重影响经济需求的扩大,增加了经济运行中交易成本和效率损失,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信心、经济环境质量和形象,有损国家、地区、城市与企业的竞争力,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信用风险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也是影响经济增长、需求扩大、就业增加的主要障碍,成为了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举措,已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银行或个人,都有讲信用、守信用的问题。必须做到守信者有益,失信者受重罚。要提高惩罚的严厉度和威胁力,让有欺诈行为的人声誉扫地、倾家荡产,遭社会或群体排斥、抛弃。当然,他律要与自律相结合,但他律不起作用,自律也就无望。只有千方百计提高社会信用度,才会降低交易成本、优化市场绩效,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项艰巨的系统工程

  社会信用体系覆盖面广泛,从信用内容看,有企业信用或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或金融信用、个人信用或消费信用等,从体系种类看,有信用报告体系或征信体系、信用评估体系、信用担保体系等。信用关系是信用主体反复交往中维系长期利益的行为准则。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几乎涉及所有的信用主体,需吸收他们积极参与。同时,既要发挥政府的领导作用,又要发挥行业协会和其他中介组织的管理作用,还要发挥媒体等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发挥信用市场和信息传播的促进作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要依靠法律、道德、行政、经济等各方面的力量。法律是社会信用保障最有力的一道防线,应加快信用制度法规建设步伐,力求违法必究、执法必严。道德是最有持久效果的保障社会信用的要素,它能规范信用主体的行为和动机,应树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行政手段也是保障社会信用所必需的,特别要改进信用管理、防治信用风险。很重要而又较现实的一个途径还在于从经济上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如净化和健全信用市场、扶植和发展信用企业、建立和完善信用激励制度等,可用商业运作方式来经营信用商品或信用服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一方面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如美、日等国建立社会征信体系的经验,另一方面要从中国实际出发,考虑到我国信用发展的历史和现实。从历史上看,我国信用关系的起源,其支点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不是从匿名的非血缘关系开始的,而是从非匿名的血缘关系开始的。从现实情况看,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已很成熟,而我国刚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间还不长,信用环境还很差。要建立和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必须在“陌生人”之间形成“契约权威”观念,而在社会上强化“法制规范”条件。我们应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搞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总而言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任重而道远,需要全社会各个层面共同努力,不断推进其建设进程。

  三、开发性金融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个人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建设。在这个过程中,开发性金融作为连接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桥梁,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开发性金融理论是国家开发银行在十年的发展实践中探索、积累的宝贵经验。开发性金融在实践中形成了丰富的内涵和原理,成为推动全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力量,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下面就开发性金融在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进行初步探讨。

  第一、通过签订金融合作协议推行信用观念。

  陈元行长把开发银行十年来的改革发展总结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政策性产业金融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开发性金融阶段。开发银行实现由政策性产业金融阶段向开发性金融阶段转变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信用观念的改变。从1994年3月开行成立到1998年4月开行第一次信贷改革以前,开发银行处于政策性产业金融阶段。这一阶段,我国处于短缺经济发展阶段,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及其配套工程(简称“两基一支”)发展严重不足。为了缓解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在资金短缺条件下,开行主要担负确保国家重点项目资金需要和防止基建盲目膨胀引发通货膨胀这两方面的职责,积极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运用国家信用筹集资金,集中支持“两基一支”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缓解物质“瓶颈”的制约。但是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就是:“项目由部门指定,发债由人行行政摊派,贷款由商业银行委贷”。这一阶段的工作并不是围绕信用建设展开的,这也使得开发银行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给我国金融业敲响了警钟。这个时候,国内的经济发展阶段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内需不足成为主要矛盾,出现了结构性买方市场,道德风险和制度空白严重,银行潜在风险很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更是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央召开了第一次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既要防范金融风险,又要支持经济增长”的方针。1998年4月开行进行第一次信贷改革,核心是控制增量风险。这次信贷改革的最大成果,就是明确面向市场、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办行思路,通过建立风险内控机制,挡住“奉命贷款、人情贷款”,确保了新增贷款的优质,同时推进社会信用建设。1998年8月开行与安徽省人民政府签订第一份金融合作协议,以此为开端,开始把政府的组织优势和开行的融资优势相结合,利用国家及政府组织增信构造开发性金融运行框架。这一标志性事件是开行由政策性金融阶段向开发性金融阶段转变的重要转折点,同时也表明开行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开行通过与各地政府签订合作协议,以开行的融资优势和地方政府组织协调优势相结合,利用组织增信促进项目建设、体制建设和信用建设。这在开行的实践中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而这三个阶段也是开行不断搭建信用体系,不断推动信用建设的重要历程。第一阶段是与地方签订金融合作协议,主要强调项目信用,构造与政府的信用关系,促进回收和提高资产质量。第二阶段是签订信用合作协议,着眼于构造信用体系,推动市场和体制建设,这比第一阶段进了一大步。第三阶段是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使开行能够沿着政府路径推进金融发展,推进企业走向市场,使金融、经济和各级政府相结合,在政府调控的范围内,构造政府、企业、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信用主体,借款以政府信用为依托,资金运用以市场规则为基准,实现开行融资优势与政府协调优势相结合。这对各地贯彻中央防范风险的方针,增强信用观念,克服道德风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第二、通过组织增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必须建立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对信用建设的各个环节立法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基础。美国、欧洲的相关法律比较健全,而我国的相关信用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目前,我国社会信用建设处于摸索和起步阶段,由于计划体制遗留的条块利益和分割,造成政府各职能部门信息资源的分割、垄断和封锁,信息资源尚未实现共享互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存储、查询、使用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保证企业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合法性,才能高效地采集、开发、利用和披露信息,避免多头投入,各行其是,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避免在后期进行大规模的清理整治。同时,与信用建设相关的金融法规和制度的不完善也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开发银行在发展的过程中总结了组织增信的基本原理并把组织增信原理运用到开发性金融的实践之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国家及政府组织增信是国际惯例,由来已久。它不同于财政信用和财政拨款,涉及财政但不限于和归结于财政,而是超出财政成为国家信用的一部分。它属于信用建设的范畴,但不同于《担保法》和民事担保,其价值远远超过了《担保法》对债权人提供的有限量化债务担保,其核心在于建立一个风险控制机制和信用体系,从而使被增信一方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和减少损失。我国《担保法》的出台,对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动、规范担保行为、保障债权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法院系统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大多与金融担保制度不健全有关,完善和发展金融担保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通过国家及政府组织增信,能够有效弥补《担保法》的不足,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和政治优势。总体上看,现行《担保法》只适用于十六大以前社会信用制度落后的局面,而十六大以来的信用建设则超出了《担保法》的范围。法律要适应于市场发展和制度建设的需要,而不能限制市场。开行推动的政府组织增信,符合十六大提出的信用建设的要求,是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组织增信是开行与政府的一种合作方式,双方通过共建信用体系和制度体系来防范风险,体现的是一种共识、共建、协调合作的关系,而不仅仅是一种诉讼关系。国家及政府组织增信是开发性金融的基本原理,它将政府的组织优势与开行的融资优势相结合,成为组织增信的社会功能,成为市场经济分配资源的新的基础平台、支柱,通过建设市场实现政府意志。同时,组织增信原理对促进信用平台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微观制度和基础制度的完善,从而使政府、企业以及个人对信用建设的认知程度不断提高,使社会信用体系获得支持保障和长远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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