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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协议与中国信用风险分析(十九)

登录时间:2005-1-4
  银行总行费用分配原则及分行的应对措施

  (一)总行决定向分行分配费用时的原则

  总行对一级分行费用核定中的利润比例部分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分行上年创造的利润,二是总行对分行的核
定比例。值得注意的是,总行对分行的核定比例并不是在分行行动之前决定公布并严格执行,而是根据上年情况、年中情况以及年末总体情况,不断进行调整,正规用语即:"根据客观形势和政策的变化对费用总量安排及分配办法及时进行适当调整,解决费用总量不足的矛盾。"

  在四大银行总分行关系的费用分配这一点上,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二者的相同点,是中央政府的行为和四大银行总行的行为都不满足动态一致性的要求,即在财政政策和四大银行总行的费用方案执行时,原方案均不满足最优条件,这种动态不一致行为提高了分支机构的不良贷款发生的可能性。中央政府的行为和四大银行总行的行为二者的不同点,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是讨价还价关系,中央政府没有单一方面决定地方政府上缴比例的权利,四大银行总行与此不同,四大银行总行总可以客观形势变化为理由,或不明确提出理由地修改对分行的费用核定方案。

  一级分行可以提出建议、意见。例如,总行在制订新的费用分配方案之前,有可能下发文件,要求一级分行上报对以往及现行费用分配方案的意见,但分行之间并不了解,其他分行提出的意见。由于各行一级分行数量较大(各约37家到40家),各分行只能从本行的利益出发提出分配意见,而费用总量是给定的,且是共同知识(所有分支机构都知道费用总量数额),所以所有分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都可以归纳为一点,即通过对本行有利的规定加大本行的费用占比而减少其他同级分行的费用。

  事实上,分行的意见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利润水平高于全行平均水平的分行,提出的分配意见核心为加大各分行之间的分配差距;另一类是利润水平低于全行平均水平的分行,提出的分配意见核心为缩小各一级分行之间的分配差距。总行和所有的一级分行当然都清楚这一点,所以任何一家一级分行当提出的费用分配建议没有被总行采纳时,都会从总行角度加以理解,不可能提出坚持自己的分配观点或要求总行坚持总行原来公布的分配方案。总行的分配原则侧重于调和各分行之间的差距,使各分行的费用分配基本上与员工人数相当,在全行同系统中差距不致过大,正规用语即:"适当照顾费用困难较大的地区。"在执行平均主义的同时,也注意对绩优分行的适当激励。

  总分行关系的这种形势事实上令总行拥有随时修改费用分配方案的权利。所以,在四大银行总行与分行的关系中,属分行先动博弈,先动者有劣势。这种分配格局不仅仅存在于总行与分行之间,在一级分行与二级分行、二级分行与支行之间同样存在。

  (二)分行就总行费用分配原则的应对措施

  总行与分行在费用分配上的决策时序是:第t年年末,各分行单独决定当期上缴利润并上缴总行,总行决定并公布费用分配方案,分行决定第t+1年的努力水平,总行根据工作重点和分行努力水平调整费用分配方案,分行决定t+1期上缴利润并上缴总行。

  这一决策时序的明显特征是,第i家分行在第t年年末上报本年利润时,并不知道在第t+1年总行的分配方案,因而并不确定,上报利润的最优水平,即可使t+1年第i家分行费用最大的第t期利润水平。

  这里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分行i在第t期实现的利润和其在当期期末上报总行的利润水平并不一定是相同的,或者更确切地说,二者往往可能出现差别。分行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有很多方法修正拟上报总行的利润数。这里举三个具体形式。

  例1分行希望增加当年的利润,这样在下一期可以获得总行核定更大的费用。这种情况下,分行可以选择一家或多家贷款本金到期、但拖欠银行利息的、通常较大的企业客户,分行要求企业在年末偿还欠息,企业表示年末资金紧张,暂时无法还息,分行为增加当期利润,会向企业提出由分行提供一笔短期贷款,专门用于企业向银行偿还利息。经过这一操作,企业获得正常贷款,同时避免了向银行支付罚息,有正的效用。

  分行从两个渠道提升了当期的利润水平:第一,从账面上分析,分行提高了贷款利息到期的回收水平,从而提高贷款利息实收率(贷款利息实收率是分行利润重要指标,贷款利息实收率=当期实收利息/当期应收利息,贷款利息实收率的数值可以大于1),从而提高了利润指标;第二,分行在年末发放贷款,加大贷款余额分母,降低了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全部贷款余额),从而也提高了利润指标。

  例2分行企业存款考核指标没有完成,年末增加利润指标的操作方法。与上例相似,分行可以与企业约定,向企业发放贷款,由企业立即转存入银行作为企业存款,12月31日考核点过后,再立即归还贷款。通过这一操作,分行一方面提高了企业存款的数额,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不良贷款的比率,而这两点恰恰都是总行对分行利润考核的重点指标。当然,这样做企业有利差损失,但企业是出于分行的要求这样操作的,所以,企业的损失实际承担方必然是分行。例3分行认为本年度利润过高,要隐藏利润。

  这种情况下,分行也有很多途径可以选择,如分行可以要求企业将本来应偿付的利息转为下一年偿付,而不计提罚息。这些修正行为,如果总行的基层管理人员认真分析分行的资料,如11月份和12月份的报表,并熟知分行的重点客户情况,是可以察觉的,或一般是察觉的,但因这种修正行为并不是直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在总分行关系博弈中,分行的正常策略空间内),且相当普遍,总行一般并不在事后向分行正式提出意见,而事前提示分行不得这样操作,但这只是使分行提高了操作技艺。

  分行在年末上报利润前,猜测总行下一期的费用分配方案是一个很实际的现象。分行分管财务、信贷的主管会协商讨论,当期上报水平,有时甚至通过多种渠道向总行人员咨询,总行关于下一年的费用分配是否"有什么说法",有没有大道或小道消息,或询问总行人员,其他某某分行今年利润完成情况,以保持相对数额相当。从以上观测的情况分析,在各同级分行之间,存在非合作博弈的同时也有可能存在合作博弈,即费用总量盘子已经是由国家财政部给定的,而所有分配的参与方也是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各分行一致按比例降低努力水平,则可以增加各分行的效用。

  总行对此的应对方法是在考核指标中加大分行在当地四家银行中的排名一项的作用。总结以上三点,分行在与总行的博弈关系中有相当丰富的策略空间。

  小结

  作为中国银行业的主体,工农中建四行虽作为商业银行,但其分支机构设立过程不同于大多数商业分支机构的设立过程。四家银行均直接或间接从财政部分设。建设银行直接从财政部分设,其他三家银行从人民银行分设,而人民银行亦从财政部分设。

  工农中建四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成立的同时或稍后,由各级财政部门或由人民银行分设成立,因而与总行缺少密切的联系。工农中建四行自身始终希望能完成机构、人员和业务的整合,但由于创始特征,这种整合的难度相当大,并且至今没有很好地完成。

  基于以往的干部任免机制,工农中建四行分支机构领导干部的产生与调动主要在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内进行,这造成:第一,四行分支机构有不同于总行的运作目标和收益函数;第二,当总行设定的经营目标与地方政府要求的经营目标发生冲突时,分支机构有动力服从或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的利益需求。

  工农中建四行分支机构的架设过程对其总分行关系有持久的影响。工农中建四行全行的利润形成和费用支出机制,是下级行形成利润原则上全额上缴上级行,下级行所需费用由上级行核定。总行的分配原则侧重于调和各分行之间的差距,使各分行的费用分配基本上与员工人数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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